多人谈 | 邹玉华:法律语言是“法律”和“法”本身
2023年第1期
“法律语言”多人谈
本期嘉宾
邹玉华
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
法律语言是“法律”和“法”本身
文 | 邹玉华
法律语言是承载和表达“法律”和“法”的语言。“法律语言”与“法律”和“法”的关系,要从语言的本质说起。不同的语言观对语言本质有截然不同的看法。语言工具论认为,语言是交际工具、思维工具和认知工具,语言为人所创造,属于人但外在于人。语言本体论则认为,语言是人的生存方式,构成人的生活方式和存在方式本身,也即构成了人的存在。语言是思想的本体,是存在的家,是世界意义的寓所。因此,语言是独立于主体人的本体。语言工具论强调人对语言的支配作用,语言是一种绝对受人支配的外物。语言本体论则强调语言对人的限制和影响。语言虽为人所创造,但人作为历史文化的存在,必然受到承载历史文化的语言的影响和制约。
现代语言学认为,说话也是一种行为,言语就是行为本身,在这个意义上,语言就是生活的一部分。语言不仅仅是工具,语言也是本体。而从交往实践理论来看,语言交往(对话)来自交往实践,与交往实践同构,也是主体-客体-主体的三体结构或多体结构。主体间的语言交往并非纯粹的交往行为,本质上是一种知识生产机制,促进知识的增值。语言交往不断开发自我、他人和客体,催化三者本质上的不断超越,进而建构或重构主体间的交往关系结构。语言在沟通和达成理解上有着特殊的功效。语言不仅仅受人支配,也会影响人的思维和行动。因此,语言不仅仅是作为工具的“器”,同时也是“道”本身,是“道”与“器”的合一。
在法律语言与“法律”和“法”的关系上,法律语言就不仅仅是承载、表述“法律”和“法”的工具,同时也是“法律”和“法”的本体。同样,作为“法律”和“法”的载体和表现形式,法律语言与一般的载体和表现形式不同,它直接作用于人的心智,在表现和达成“法律”和“法”的概念以及法律理念和沟通理解上有着特殊的功用。法律语言符号本身就反映了主体对法学概念和法学思维等的理解,通过沟通而作用于另一个主体,改变其观点和看法,重建其法学概念和法学思维,从而起到建构“法律”“法”或“法治”的作用。法律语言通过相互理解和沟通进行法学理念的建构,这也就是法律语言对“法律”和“法”等的能动作用。法律语言不仅仅是“法律”和“法”的工具,也是“法律”和“法”本身。
编排:韩 畅 审稿:王 飙 余桂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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